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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修订的《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检测私行标明适配气种,或许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出售和运用。在我市出售的管道燃气用具在上市前必须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合格的产品将发给“厦门市管道燃气用具气源适配证书”,并一致贴适配性标志。

  《2007年厦门市管道空混气焚烧用具适配指引目录》已于日前发布,可到市政园林局网站(-12-27/26.htm)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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