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厨房设备
产品详情

  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三个年”活动要求,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从事药品销售、广告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医疗器械使用、计量欺诈及不合格产品营销售卖等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关联的违法案件,营造了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予以公布。

  案情介绍: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安康高新区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销售了一盒头孢呋辛酯片,2024年1月24日销售了半盒头孢呋辛酯片,但当事人提供的处方日期是2024年1月25日。经查证,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整改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可能会引起药物滥用,给消费的人带来极大的健康风险。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但能够有效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更有助于推动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未经专业医师指导随意使用处方药带来的健康危害。

  案情介绍: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2月初发布的一则广告中涉嫌引用夸张不实数据行为。经查证,当事人受第三方委托发布电梯广告,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前未对内容进行核对,导致广告中出现“累计帮助30000人”等夸张不实信息,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罚款4302元。

  典型意义: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广告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消费者的影响日益增强。发布内容不实广告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不完全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做出消费决策,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既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情介绍: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安康高新区某产业园13#号楼2台货运电梯无法提供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与该产业园管理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维修服务合同》,负责上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但当事人聘请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为图省事,实际未定期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之 规定, 处罚款 5000元。

  典型意义:电梯作为现代城市楼宇中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件,能够有效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有效警示维保单位规范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整体信誉,增强公众使用电梯的安全保障。

  案情介绍: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诊所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诊所处置室内存放有5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且无法提供进货台账,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经查证,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在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过期医疗器械可能存在功能失效或性能不稳定的风险,用于诊断或治疗时,可能导致误诊或治疗失败,甚至对患者造成伤害。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但能够警示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诊疗服务,更有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及生命安全。

  案情介绍: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废品回收站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电子台秤适配有遥控器1个,通过遥控器可以人为改变称量结果,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了扣押。经查证,当事人为了在收购废品时克扣货物重量及总价,经人介绍购买了上述具备遥控作弊功能的电子台秤,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电子台秤1台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查办使用欺诈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为了构建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采取的重要措施。‌通过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可以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情介绍:2024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安康高新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存放的14根商用燃气灶连接波纹管无任何产品标识信息,且没办法提供上述燃气管质量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燃气管进行了扣押。经查证,上述燃气管是当事人2022年从山东某公司进购商用燃气灶时随燃气灶附送的,但没办法提供进销货台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擅自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相关产品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连接波纹管并处罚款1572元。

  典型意义:不合格燃气相关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燃气产品,‌防止其流入市场。通过对燃气相关产品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者,‌促进燃气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一篇:长沙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十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下一篇: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COPYRIGHT 2018 杏彩|国际. 京ICP备18020181号 - 网站地图
嘿,我来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