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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一定的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6月5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锦州经开区某海产品销售铺使用的电子秤数据准确度显示偏差,现场由锦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查明,锦州经开区某海产品销售铺存在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准确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作弊电子秤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严格规范市场计量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4年4月24日,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黑山县某菜馆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在后厨加工件上摆放的魔芋素食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确认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菜馆作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反映出部分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行全方位检查,导致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严格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提醒广大餐饮经营业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2024年3月28日,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镇市某五金综合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有待销售的26件商用燃气灶无自动熄火保护设施。经查明,确认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的违法事实。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五金综合商店作出没收商用燃气灶26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元,罚款133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器具的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通过加大对生产、销售燃气器具及配件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燃气具安全事故。

  2024年2月4日,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海市某服装服饰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明,该店销售仿冒羽绒服,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3759.95元,违法所得474.97元。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仿冒羽绒服两件,没收违法所得474.97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存在让消费者无法区分真品和仿冒品,从而影响被侵权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对于品牌的价值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仿品往往使用劣质材料制造,可能存在严重的健康和安全隐患。该案件的办理对维护被侵权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侵权经营者敲响警钟。

  2024年3月4日,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县某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3瓶人参虫草酒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查明,确认其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熟食店作出没收人参虫草酒3瓶,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应加大对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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