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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沂源县某气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建立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某气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建立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2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杜瓦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时进行检验,且充装前没有对气瓶进行充装前的检查,也没有制作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区朱台镇某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14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3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淄博市经开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0月,淄博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9盒、软管17盘,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元,罚款197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59盒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为外部可手动调节式,17盘软管外部未标示制造季度和年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和《橡胶和塑料燃气软管》GB29993-2013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博经济开发区某厨房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0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厨房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9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5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9盒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9只且均为外部可手动调节式,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张店某酒店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0月,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店某酒店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88只、燃气软管2盘,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5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88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为外部可手动调节式,2盘软管外部未标示制造季度和年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和《橡胶和塑料燃气软管》GB29993-2013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生产和流通来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张店某日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0月,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店某日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85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9元、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85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为外部可手动调节式,上述产品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县某煤气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事液化石油气、燃气灶具及配件销售活动,未按照《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餐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15台商用燃气灶具(中餐燃气炒菜灶),经抽样检验,样品通用结构、热负荷准确度、运行噪声、电气性能项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灶具》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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